田成有、李懿雄:《乡土社会民间法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可以独自前行,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运转,需要多种社会要素特别是伦理道德系统的支持与支援。现有的法理和整个法学体系是建立在近代以来的工业文明和主权国家基础之上的。

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16]] 坚持义务本位说的学者以张恒山为代表,其主要论文是:《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夏泽祥:《我国宪法人权条款之实施——从美国宪法保留权利条款生效方式说起》,载《法学》2010年第12期。孙萌:《中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路径与特色》,载《东岳论丛》2017年第6期。《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议题》,载《法学》2009年第5期。
李忠夏:《宪法教义学反思:一个社会系统理论的视角》,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32]] 同前注[2],徐爱国文。这个概念产生于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前,由雅利安人带入印度。
七、结语 一般说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教在特定文化和社会中的地位。通过祭祀,人们感谢神恩,赞美神力,祈祷神宠。根据印度教正统理论,前两种法源不是出自人的决定,而是从神那里直接听来或由古代圣贤所记忆的神旨,因此是达摩的 两个根,其权威绝对不容置疑。其次,《森林书》和 《奥义书》在哲学上对于世界本体、生命伦理以及生活方式的探讨,推动了印度人从神学世界观转向哲学世界观,并从多神论转向了印度特色的一神论,确立了 梵我合一(Bramanatmanaikyam)的原则和人生阶段的达摩。
不同形式的祭供同血缘的远近密切关联。值得注意的是,火神阿耆尼在 《梨俱吠陀》中占据突出地位,在全诗1028首中,赞美阿耆尼的颂诗就多达200首,数量仅次于献给因陀罗的颂诗。

〔29〕 实际上,这种世俗性习惯在传统印度法的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起诉和抗辩如祭祀仪式中用作洁净的黄油,起诉理由如同献祭的蔬菜,法论如献祭中的吠陀,法官如同主持祭祀的祭司,罚款类似祭祀的费用,君王应像在履行祭祀过程中,如同对待仪轨那般,严格遵守法论的规则。在整个古代印度,传统印度法始终是古代印度的支配性法律体系。印度教是古代印度的主导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处于支配一切社会领域的地位。
为了使伐楼拿和密多罗能够履行 司法职责,人类就应以虔敬之心祭拜和取悦于他们。这项规则中包含的利益动机明显可见。无论良好习惯的构成要件还是决定者的资质要求,都反映出这种法源的宗教性。最后,婆罗门通过参与司法,对传统印度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于是,伐楼拿和密多罗明察秋毫,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对于维护秩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内容提要:以达摩为核心的宗教法是传统印度法的权威法源和基本制度。

本文所使用的 传统印度法概念,是在整合上述前两种用法的基础上,意指古代印度教法即达摩和由王令、地方和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所构成的古代印度世俗法,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其他宗教法,也不涉及上述第三种用法。《摩奴法论》等法论都强调指出,君王主持的审判活动是属于君王达摩所规定的神圣职责,具有很高的精神利益。
上述三种债,与种姓规则有关,也与人生阶段有关。广义吠陀作为法源的主要意义在于以下几点。《摩奴法论》认为,集体决定良好习惯的人数可以减少至4或3人。法在效力上高于利和欲,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传统印度法中宗教法的突出地位。凡此种种都表明,传统印度法中许多重要的法律内容都深受宗教的影响。二是分饼之祭,即把祭饼捏碎献给受祭者。
但在 吠陀时代之后,关于何为良好习惯,人们常常会产生争议。祭祀者必须严格遵守祭祀仪轨,否则,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会引起神灵的怪罪。
13世纪德里苏丹王朝正式确立了在印度的统治地位。如在现世无法验证,则属于不可见的功果。
第二种用法是在 属地法意义上意指传统印度法 (Indialaw),即古代印度疆域内所适用的全部法律,不仅包括印度教法、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印度本土的法律,而且包括移植到印度的拜火教法和伊斯兰法,还包括古代印度的世俗法,如王令、地方和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等。第一,神学宇宙论层面的达摩最初与古老的 利塔(ta)观念相关联。
同时,生活世界中许多自发和分散的习惯借助于宗教精神的整合与提升,被纳入宗教法体系,就不仅具有了超越凡俗的神圣意义,而且获得了跨越地域的一般性和普遍性。这种具有宗教寓意的继承,在现代改革之前,一直流行于孟加拉地区。显然,达摩的 四法相都具有宗教特征。这些婆罗门通常都具有深厚的宗教学养,并熟知达摩,所做出的裁决常常染有宗教色彩。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这个概念的含义,即神学宇宙论层面的达摩,宗教祭祀层面的达摩,以及伦理关系层面的达摩。②秩序的维护仰赖天神,伐楼拿的角色和功能有些类似古希腊的正义女神。
四、达摩产生和发展中的宗教特征 如上所言,吠陀经所确立的宗教原则,如 吠陀神启、祭祀万能和 婆罗门至上原则,同时也成为最初传统印度法的基本原则。在 三吠陀中,《梨俱吠陀》的权威最高。
如果说婆罗门教是正题,那么佛教就是反题,而狭义的印度教则是合题。关键词:达摩 宗教法 传统印度法 法律文明比较 一、导 言 以印度教为基础的印度法律传统源远流长,影响广泛,成为世界主要法律文明之一。
在进入国家之后,印度又经历了不同的王朝。他们通过祭祀,请求众神保护他们战胜敌人。法经和法论都是婆罗门学者假托古代圣贤之名而作。反过来说,每部法经都可以追溯到特定的劫波经,而每部劫波经都可以追溯到某一部 《梵书》,并进而可以追溯到其所属的吠陀本集。
《梵书》、《森林书》和 《奥义书》也都出自婆罗门之手。于是,祭司在主持祭祀仪式的过程中,开始成为神与人之间沟通的中介,具有了仙人的特殊地位和超凡能力,进而获得了解决纠纷的权力。
另一种则是观察者的视角,即从规则的功能视角,关注王令、地方和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在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法经之后,出现了许多种类的圣传经。
在孟加拉,吉穆陀伐诃那 (Jīmūtavāhana)的 《达耶跋伽》(Dāyabhāga)取得了支配地位。例如,《高达摩法经》可以追溯到 《娑摩吠陀》,《阿帕斯坦巴法经》和 《鲍达耶那法经》可以追溯到 《耶柔吠陀》黑耶柔分支,而 《瓦西什陀法经》可以追溯到 《梨俱吠陀》。 |